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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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基金会章程

2022年610日第五届理事会第16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四川省教育基金会。本基金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具有公募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

       本基金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秉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廉洁办会理念,立足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教育、服务行业,致力在尊师重教、奖教奖学、发展教育、赈灾救灾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7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教育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本基金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扶助优秀、贫困师生;

(二)支持教育发展;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基金会《章程》及宗旨所载明事项,热心教育公益慈善事业;

(三)具有与本基金会性质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和公共服务意识,信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够按照公正原则独立、客观、审慎、负责地参与本基金会议事决策;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法定权益,依法依规支持和保障本基金会获捐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和本基金会宗旨载明的公益目的,支持和维护本基金会财产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主动参与本基金会相关活动,积极支持本基金会发展, 帮助筹集资金、扩大基金规模,自愿为本基金会的相关工作提供义务服务;

(七)遵守本基金会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不与在本基金会担任的职务发生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理事会换届不得采取线上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提交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拥有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对本基金会的相关工作事项发表意见或提出质询;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尽职尽责完成分工的工作任务,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利;

(六)带头落实本基金会理事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认真执行本基金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支持本基金会工作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维护本基金会的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

(七)完成理事会分工或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理由不能按期召开理事会的,应当向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或说明情况。情况紧急或工作必要时,对涉及的公开募集资金、接受财产捐赠、使用大额资金等重要事项,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或书面征询意见、通讯表决等方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理事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就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书面通报本基金会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本基金会支持监事会、监事依法依规对决策、执行等相关事项开展监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法律法规或业务主管单位认定不适合担任的;

(六)已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且发生上述情形或者本人故意隐瞒的,应当中止本人履行职务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依法予以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在任期内已经取得外国公民身份或长期居留权,或已经移居海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当主动向本基金会提出辞职;本人未主动辞职的,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可以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协调或牵头处理分工、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基金会办理授权、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完成理事长或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本基金会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务部门,负责承办本基金会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和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业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核报批、监督检查,牵头落实理事会决议,审核以本基金会名义报送、发布、公开的信息或文稿;

(二)牵头制定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实施计划,报理事长审查和理事会审定;

(三)牵头拟制、修订本基金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确定秘书处内设部门的职能职责和业务分工;

(八)理事会、理事长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未经国家法律允许或本基金会理事会同意,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捐赠目的或被征收、征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对教师工作、学生学习和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教师的资助;

(三)对因灾受灾地区、突发重大事件涉及的学校和师生给予必要的救助和帮助;

(四)对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给予公益支持;

(五)符合本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

以上财产使用,应当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并纳入预算。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照相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年度投资计划;

(四)除购买国债、银行存款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之外,100万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重大决策内部管理制度、合同文本、与主要业务活动相关的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审查。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资产(财务)管理顾问,负责对基金收益、重大投资、合同执行、风险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业务咨询、指导、审查等。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公益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公益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公益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公益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基金会的重大公益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公益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公益慈善项目;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公益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因不可抗力或因项目执行时间跨度较大不能及时公开信息的,应当据实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挥本会在参与自救互救、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应急机制管理运行的相关工作,由秘书处制定具体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公益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公益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公益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属于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划转给本会分立、合并成立的基金会;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捐赠给省内的公益性非营利教育事业单位;

(三)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捐赠给省内的与本会性质、宗旨、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2022年6月10日第五届第16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